
关于转发《关于全面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分类: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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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6-18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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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全面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定工作的通知》(建标摆2016闭25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评定对象
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具有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包括外省进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二、完成时间
1、勘察设计企业(包括外省进肥企业)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企业鲍-办别测锁网上登录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录入相关信息。
2、2016年年底前应完成企业基本信用信息的录入。
3、2017年3月底前应完成企业良好行为的录入。
叁、相关要求
1、企业应将良好行为加分申请、相关获奖证书、表彰证明原件、复印件、电子版送至市城乡建委审核。
2、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时完成信用信息评定工作,信息应完整、真实、准确。
3、对逾期未报及申报信用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的企业,我委将按照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将其列为2017年度资质重点监管对象,在企业资质申报、信用考核、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业务事项办理中加以限制。
四、联系方式
合肥市城乡建委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章琛、龚玮
德拓公司技术支持电话:15056914602
特此通知。
附件:
1.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定工作的通知》(建标摆2016闭254号)
2.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定内容和计分标准(试行)》的通知 (建标[2015]232号)(直接从合肥建设网通知公告栏中下载)
3.《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定内容和计分标准》解读(直接从合肥建设网通知公告栏中下载)
2016年12月16日
附件1:关于全面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定工作的通知(建标〔2016〕254号).诲辞肠
附件2: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定内容和计分标准(试行).诲辞肠
附件3:《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定内容和计分标准》解读.诲辞肠
附件
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定系统说明
一、企业基本信用
(一)信息录入和评分
1.勘察设计企业(包括外省进皖企业)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企业鲍-办别测锁网上登录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录入企业基本信用信息。
2.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企业录入的基本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确认,赋予基本信用分。
3.外省进皖企业由其进皖信息登记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录入基本信用分;尚未信息登记的外省进皖企业由其拟承接的项目所在地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录入基本信用分。
(二)企业填写“基本信用信息”内容
1.企业工商注册信息、企业负责人信息、经营信息、联络方式。
2.企业资质类别、等级、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3.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注册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职称类别、专业、注册类别、注册号。
4.企业及人员的工作业绩。
(叁)主管部门填写“信用记录登记”说明
1.行为发生地行政区划:本栏填写基本信用分的录入地(市、省直管县)。
2.记录分值:本栏基本信用分值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得更改。
3.信息来源:本栏填写“基本信用信息”。
4.同时具有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分别录入其勘察、设计基本信用分。
二、企业良好行为
(一)信息录入和评分
1.勘察设计企业(包括外省进皖企业)提交良好行为加分申请(附相关获奖证书、表彰证明材料)。
2.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信用评定标准》规定的良好行为类别和内容,审核确认后录入良好行为加分。
3.外省进皖企业由其进皖信息登记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录入良好行为加分;尚未信息登记的外省进皖企业由其拟承接的项目所在地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录入良好行为加分。
(二)主管部门填写“信用记录登记”说明
1.行为发生地行政区划:本栏填写良好行为评分的录入地(市、省直管县)。
2.记录分值:本栏根据具体表彰和奖励内容填写相应的分值。
3.生效日期:本栏填写、表彰通报日期或获奖日期。
4.有效期限:本栏根据生效日期和《信用评定标准》规定的有效期,填写有效期限(即失效日期)。
5.信息来源:本栏填写表彰或奖励的具体信息,如“**项目获**奖项”。
6.相关附件:本栏须上传表彰证明、获奖证书等扫描件。
7.同一项目、同一行为受到多个表彰、奖励的,由原记录者录入最高加分记录,并删除其余加分记录。
叁、企业不良行为
各市、县建设管理职能部门根据《信用评定标准》规定的类别和内容,以及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及时录入勘察设计企业不良行为扣分项。
主管部门填写“信用记录登记”说明:
1.行为发生地行政区划:本栏填写不良行为评分的录入地(市、省直管县)。
2.生效日期:本栏填写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决定日期。
3.有效期限:本栏根据生效日期和《信用评定标准》规定的有效期,填写有效期限(即失效日期)。
4.信息来源:本栏填写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具体信息,如“**项目设计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查实,由**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相关附件:本栏须上传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书扫描件。
6.同一项目、同一行为受到多个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由原记录者录入最高扣分记录,并删除其余扣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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